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嘉大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以全辰貿易│臺灣中小│108年10月8日│394,001元 │AE1061982 ││ │股份有限公│企業銀行│ │ │ ││ │司 潘均基│建國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