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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請人
黃月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全球通訊│05-DE-01-0000371-6│1 │3000.0││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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