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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請人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哲彥
代理人
莊靜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30 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肯友股份│華南商業│108年10月3日│2,308,719元 │JE3864326 ││ │有限公司│銀行城東│ │ │ ││ │ 陳貴寶│分行 │ │ │ │├──┼────┼────┼──────┼──────┼─────┤│002 │肯友股份│華南商業│108年10月2日│293,664元 │JE3864297 ││ │有限公司│銀行城東│ │ │ ││ │ 陳貴寶│分行 │ │ │ │├──┼────┼────┼──────┼──────┼─────┤│003 │肯友股份│華南商業│108年10月2日│14,683元 │JE3864298 ││ │有限公司│銀行城東│ │ │ ││ │ 陳貴寶│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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