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陞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榮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8年6月12日│1,504,593元 │AM8767544 ││ │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