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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林義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222662│ 1 │1000│├──┼──────────┼──────┼──┼──┤│0002│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4950│ 1 │ 100│├──┼──────────┼──────┼──┼──┤│0003│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1907│ 1 │ 603│├──┼──────────┼──────┼──┼──┤│0004│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4924│ 1 │ 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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