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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劉美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00 0002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220 0003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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