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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原告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得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劉得昱 住新北市○○ 區○○路00號00樓A室 代 理 人 劉得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11月30日 108,365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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