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3號
- 聲請人
-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4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5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