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良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希鵬
- 代理人
- 許世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08年8月16日 124,5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