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曾茂吉
- 代理人
- 文筱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70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E0001369 │壹萬股│1 │10000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2289 │壹仟股│1 │1000 │├──┼─────────┼────────┼───┼──┼───┤│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2028-2053│壹仟股│4 │4000 │├──┼─────────┼────────┼───┼──┼───┤│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2140-2187│壹仟股│5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