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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宣玉華

聲請人
曾森吉
訴訟代理人
曾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 0002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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