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羅德傳
- 訴訟代理人
- 羅德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