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通明電器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國鈞
- 代理人
- 李俊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 月1日為元旦例假日,故順延至109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通明電器製造│上海商業│108年9月│162,773 元│4919266 ││ │企業股份有限│儲蓄銀行│2 日 │ │ ││ │公司 │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