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董顯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瑞穗銀行 108年12月1日 23,273元 NO.0000000 002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瑞穗銀行 109年1月1日 19,373元 NO.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