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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磐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1 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1月15日 未記載  3,950,000元 AC0000000 02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3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4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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