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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初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芳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異之旅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 楊海彬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772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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