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盧彥旭、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盧彥旭 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為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以「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為訴訟對造,惟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為其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爭執,並經「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到庭進行訴訟,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應為原告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