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陳金令
- 當事人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 年段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請求 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2,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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