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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朱蕙蘭

  • 上訴人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被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裁判其全部敗訴之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應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8年度 仲聲平字第063號仲裁判斷中,本請求部分全部主文及反請求部 分主文第1項部分均予以撤銷」,此項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23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62萬2,726元, 其上訴利益亦應相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萬9,11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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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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