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蕙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被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裁判其全部敗訴之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應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8年度 仲聲平字第063號仲裁判斷中,本請求部分全部主文及反請求部 分主文第1項部分均予以撤銷」,此項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23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62萬2,726元, 其上訴利益亦應相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萬9,11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