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祥安、王勝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王祥安 法定代理人 王勝輝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呂季穎律師 張婷喻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109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