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麗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林麗菊 楊貽詠 楊雅雯 兼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宗 被 告 金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維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院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農會 會員名單、年籍及通訊處所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