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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純莉

原告
林麗菊
原告
楊貽詠
原告
楊雅雯
原告
兼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宗
被告
金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維
參加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院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農會會員名單、年籍及通訊處所等資料到院。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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