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4號 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7日經廢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亦未向主管機關陳報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曾明祺、芳志正 、林智隆、蔡世祿為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未經曾明祺、芳志正、林智隆、蔡世祿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起訴狀未經合法代理,起訴之合法要件已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全體董事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曾明祺、芳志正、林智隆、蔡世祿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及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