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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方祥鴻翁偉玲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 上訴人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6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8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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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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