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劉芳妤、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王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6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8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