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楊念宗、友士股份有限公司、加藤純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楊念宗 相 對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3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會 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給付資遣費新台幣54,052元及109年 3月份薪資67,026元(未扣除勞健自負額)於109年4月1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於新台幣16,245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3月9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 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僅給付54,052元、50,042元,尚有16,984元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僅給付54,052元、50,042元,尚有16,984元未支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其次,就相對人尚未完全支付亦即關於「109年3月份薪資67,026元(未扣除勞健自負額)」之部分,相對人係以將該款項扣除「請假款15,990元、勞保費739 元、福利金255元」之款項後,支付餘額50,042元,然而, 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乃為給付「…109年3月份薪資67,026元(未扣除勞健自負額)」等情,是就109年3月份薪資之部分,僅得扣除未扣除勞健自負額739元(餘額為16,245元),方符合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之記載,應可確 定;至於相對人所希望扣除之「請假款15,990元、福利金255元」部分,並非屬於調解方案之範圍,且就此部分款項之 爭執,乃屬雙方間實體權利之事項,並非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所得審酌,尤其是否為調解範圍事項之實體爭議事項,亦有所爭執,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請求應支付16,245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範圍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