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瑞翔、佶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明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高瑞翔 相 對 人 佶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佶翔國際貿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佶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