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張啓政
- 相對人
-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張啓政」。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