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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 原告
    張啓政
  • 被告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張啓政 相 對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張啓政」。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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