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王金裁
- 原告張啓政
- 被告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張啓政 相 對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張啓政」。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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