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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黃本松
聲請人
林芳葶
聲請人
張育慈
聲請人
雷富堡
聲請人
林佳蓉
聲請人
翁郁惠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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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資方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勞方,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勞方住所。」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方案第1項,相對人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聲請人,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聲請人住所,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屬實;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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