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本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黃本松 林芳葶 張育慈 雷富堡 林佳蓉 翁郁惠 相 對 人 順買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資方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勞方,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勞方住所。」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方案第1項, 相對人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聲請人,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聲請人住所,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屬實;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