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周發泰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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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奇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6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34,000元,自109年7月起於每月8日給付5,000元,110年1月8日給付4,000元,均匯入聲請人之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