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勝榤、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楊勝榤 相 對 人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薪資等)以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零伍元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二十期每週五給付,每期新臺幣貳仟元,自第一期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後續每周五給付新臺幣貳仟元,最後一期(第二十期)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給付臺幣參仟參佰零伍元,每期給付金額均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零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薪資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薪資等)以新臺幣(下同)41,305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20期每週五給付,每期2,000元, 自第1期109年6月26日(星期五)給付2,000元,後續每周五給付2,000元,最後1期(第20期)為109年11月6日給付3,305元,每期給付金額均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僅給付其中4,000元,其餘部分即未依約給付,為此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09年6月19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