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馮冠皓
- 原告黄貴玲
- 被告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黄貴玲 相 對 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貴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黄 貴玲」。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冠皓,地址同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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