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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劉碧蓮
相對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180,212元,資方應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2月20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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