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家進、祥發水產有限公司、王金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周家進 相 對 人 祥發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祥發水產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祥發水產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