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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5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潘鈺婷
相對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勝賢」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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