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潘鈺婷
- 相對人
-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勝賢」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