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淳旭 相 對 人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279元,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月6日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00,279元(含108年5月1日至9月7日積欠工資86,000元、資遣費6,042、未提繳6%勞退8,237元),於109 年1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