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楊矞雲
- 相對人
-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於109年2月13日裁定在案,惟該裁定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原裁定係准許聲請人之全部聲請,是主文第二項所記載其餘之聲請駁回之部分乃係誤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