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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 原告
    楊矞雲
  • 被告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楊矞雲 相 對 人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於109年2月13日裁定在案,惟該裁定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原裁定係准許聲請人之全部聲請,是主文第二項所記載其餘之聲請駁回之部分乃係誤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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