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矞雲、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葉岱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楊矞雲 相 對 人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於109年2月13日裁定在案,惟該裁定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原裁定係准許聲請人之全部聲請,是主文第二項所記載其餘之聲請駁回之部分乃係誤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