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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楊矞雲
相對人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於109年2月13日裁定在案,惟該裁定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原裁定係准許聲請人之全部聲請,是主文第二項所記載其餘之聲請駁回之部分乃係誤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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