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韋翰、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邱奕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韋翰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勞資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台幣20萬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 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 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