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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109年度救字第102號

原告
姜榮昇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揭櫫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7頁、第19 頁)在卷可稽,且原告並未釋明勞務提供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兩造復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 109年度救字第102 號),揆諸前項規定,爰併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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