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慧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告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