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展、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劉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石勝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