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 原告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訴訟代理人
- 劉祐銘
- 被告
-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 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