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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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簡信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洪福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小額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