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林至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當日遲到入庭並具狀請求另定審理期日,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