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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