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戴嘉慧

  • 當事人
    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