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