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秉瑄、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陳欽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秉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3月24日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