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秉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