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沈國玠
- 上訴人即
- 被告和諧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諧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佳臻間因本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本院第一審 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14,72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4,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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