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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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沈國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佳臻間因本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本院第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14,72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4,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