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克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素卿間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素卿間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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