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弼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是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駁回請求之範圍為計算,次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20,000+5,000),扣除上訴人勝訴即3,640元後,上訴所請求之金額應為21,360元(25,000-3,64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再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