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51號
- 原告
- 崔允僖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珮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請求金額是108年2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24,000元與資遣費10,600元加總而得。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