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月6日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湧昇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 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給付工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千5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