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湧昇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給付工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5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