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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吳亭葶
被告
佳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9年7月1日變更,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法定代理人莊宏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訂民國109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民事承受訴訟狀正本及繕本各乙份,由莊宏仁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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