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凱翔、雅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蓓珂股份有限公司)、白光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8號 原 告 楊凱翔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雅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蓓珂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白光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