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梅蘭、勁辰科技有限公司、李菁曼、池上飯包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林峰、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照禎、悟饕股份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天福興業有限公司、詹鍊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原 告 李梅蘭 被 告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百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悟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順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天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詹鍊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 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