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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戴嘉慧

原告
李梅蘭
被告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告
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告
百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告
悟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告
順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告
天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告
詹鍊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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